盧梭社會契約論中的哲學思想
盧梭于《社會契約論》里,提出了一個令人心潮震動的觀點,即人生來是自由的,然而卻無論走到哪里都處于枷鎖當中。他的哲學思想重點內容是探究怎樣在保障個人自由的情況下,構建起合法的政治秩序。社會契約并非單純的歷史事實,而是一種道德以及政治方面的應然原則,它嘗試解答權力源自哪里、為何是正當的、又應當去往什么地方。
什么是公意
盧梭哲學當中最獨特且最難理解的概念是公意,它和眾意不同,眾意僅僅關注私人利益的加總,然而公意關注的是公共利益的真正指向,公意永遠是正確的,不過它并不等同于多數人的意見,公意要求每個公民超脫出個人私利,要從全體共同善的角度去進行思考,當一個人投票支持某項法律的時候,他其實是在問這對于所有人是不是有利,而不單單只是對自己。
于實際操作當中,公意究竟怎么樣達成呢?盧梭覺得,當社會成員展開充分討論,并且排除小團體干擾之際,投票結果便會趨向于接近公意。然而公意并非由投票所產生,而是被發(fā)現的。此種思想對于現代民主制度有著深遠影響,它要求公民擁有公共精神,而非淪為利益博弈的孤島。正因為這樣,盧梭著重強調立法者角色的必要性,以此引導民眾去認識真正的公意。
社會契約如何保障自由
好多人錯誤地認為社會契約對自由起到了限制的作用,然而盧梭卻采取了相反的觀點:契約才是自由的真正保障所在。在自然狀態(tài)呈現出的自由是原始性質的,受到個人力量的約束,通過契約而來的公民自由是具備道德性質的,由公意予以保障。當我把自身的全部權利讓渡給共同體的時候,我并非失去了自由,相反還獲取了更大程度的自由——原因在于我當下聽從的是自身參與制定的公意。

“服從公意就是服從自己”乃是這一邏輯所具有的精妙之處所在,盧梭構建了一個循環(huán),即個人,然后是公意,接著是法律,最后又回到個人。只要法律能夠體現公意,那么遵循法律就等同于達成了自我立法。這成功解決了一個歷經千年的難題,也就是怎樣在被統(tǒng)治的同時還能保持自由。當然,這種轉化存在一定條件,那就是必須要有強大的公民教育以及經濟平等作為基礎,不然契約很容易淪為富人的騙局。
主權在民的意義
對于君主主權以及代議制主權的合法性,盧梭給予了徹底的否定,主權是不可轉讓的,不存在可分割的情況,這是由于其間進行表現的乃是公意,主權在民并非簡單表述為一句口號,而是切實規(guī)定了權力結構的根本原則,政府是主權者的執(zhí)行人,并非其主人,人民擁有隨時收回委托以及更換政府的權力,這一思想對法國大革命當中的人民主權原則有著直接的啟發(fā)。
進而更為關鍵的要點在于,盧梭對主權與會形成作用的政府,進行了區(qū)分。主權被歸屬于全體人民,然而政府方面能夠采用君主制造就的體制、貴族制的架構或者民主制產生的形態(tài)等不一樣的表現形式,這是要依據國家各自國情狀況予以決定的。這樣的一種具備靈活性的狀態(tài),使得他所提出的理論不會單單停留在空想層面。不過他同時也做出了警示闡明:不存在任何一種政府的表現形式是永恒穩(wěn)定不會改變的,一旦人民處于被奴役的處境,公眾意愿呈現出被壓制沉默的態(tài)勢時,社會契約便會走向消亡。在當下我們回頭去審視憲政民主所展現的內容、公民投票這一行為以及參與式預算這一舉措的狀況時,都能夠找尋到盧梭思想存在的痕跡。
當讀到這里的時候,我想要問你,要是假設讓你去參與制定一條你所在社區(qū)所遵循的公意法律,那么你首先最早會著重關注哪一些具體細微的問題呢,歡迎來到評論區(qū)去分享你的想法,同時也千萬不要忘記去點贊轉發(fā)哦,以便能夠使得更多的人一同去思考自由與契約的真正確切的含義。
